近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上石桥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民营企业买卖合同纠纷,获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原告系商城县工业园区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被告系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双方于2019年1月21日签订了数控平台钻床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总价款为23.3万元的设备。
2019年2月18日原告支付给被告69900元预付货款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没有支付剩余货款,也没有通知被告发货。
2023年4月,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设备送至原告处。被告称由于市场环境发生变化,无法提供原型号设备。协商无果后,原告起诉到商城法院要求被告解除合同并返还预付货款。
在收到网上立案后,商城法院上石桥法庭倪有为法官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局角度,坚持调解优先、案结事了,实现原被告双方双赢的原则,积极同原、被告联系,了解案件详细情况。
在与被告沟通时,被告主张当时和原告签订合同,收到原告公司预付货款后,多次提醒原告提货并支付剩余尾款,但是原告一直没有提货和支付尾款,从而造成合同没有继续履行,是原告违约在先,给自己造成了损失。
在与原被告沟通时,倪法官释法明理,讲明原告行为已经构成实质违约,给被告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考虑到原、被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并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原告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预付货款。
通过原被告“面对面”沟通、办案团队“背对背”调解等方式,陈述利弊、分析后果,经过多次沟通后,双方当事人最终同意调解,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双方自愿解除于2019年1月21日签订的《合同书》;被告河南某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返还原告某环保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5000元。
近年来,为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商城法院不断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坚持将调解贯穿于案件诉前、诉中,在实质性化解纠纷的同时,缓解办案压力、节约司法资源,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