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受理调处了一起涉企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是某建材店的老板,被告姜某是承包装饰装修的工人,2017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真石漆用于房屋装修,完工后经结算,还余4080元未付。经多次催要无果后,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偿还货款。
原告张某网上立案后,上石桥法庭负责人李立林法官立即与被告姜某联系,但多次联系未果。李立林法官通过“法官+社区(村)+N”的形式及时跟被告姜某所在村委会取得联系,经核实后得知姜某在家,遂驱车前往姜某家中送达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姜某表示因为原告张某提供的真石漆有质量问题,导致自己的东家未支付其尾款,所以其未支付原告张某尾款。
庭审过程中,李立林法官认为双方常有经济往来,诉讼标的小,可以进行当庭调解,故耐心向被告姜某释法明理,告知被告姜某在装修后,其对剩余货款和原告张某进行结算,出具欠条,则表明对装修材料质量问题达成处理合意,并且其未提供证据证明真石漆有质量问题,故应全额支付尾款。
调解过程中,原告张某考虑到被告姜某东家未支付尾款,双方还经常合作,原告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被告当庭支付原告货款2800元。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案件标的虽小,但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做到法与情相结合,商城法院始终牢记“司法为民”的宗旨,通过办好一桩桩实事、一件件小事,切实让群众感受阳光司法的温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