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原告贺某诉称:2021年,原告经人介绍承包建设被告曾某在袁某村的房屋清工工程,约定房屋为三间三层,每一层起来后各支付1万元,剩余款项到完工后结算支付。到2021年年底,主体全部起来后,被告仅支付了3万元,剩余款项却找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后双方在丰集镇司法所的调解下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贺某按照约定将 工程全部完工,但被告曾支付了1万元,剩余的7万余元至今未付。
被告曾某提出反诉请求:贺某未按图纸施工,自己多次通过现场、电话、微信要求贺某按照图纸施工,贺某不听建议,也不理睬,导致现场出现多处严重问题(曾某提供现有证据显示图纸要求红砖与混凝土交界处贴30公分的钢丝网,贺某改用了纤维网(有图纸为准),一楼北山墙严重外斜)。工程至今未完工且贺某拒绝继续施工及维修,贺某违反了调解协议的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
建房百年大计,牢记质量为本,贺某未按照图纸施工,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吕祥庭法官主持调解下,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曾某尚欠原告贺某劳务工资款68500元,于2023年7月25日前一次性付清38000元,余款作为被告曾某的房屋维修费用;原告贺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被告曾某自愿放弃其他反诉请求。
法官提醒
建房应选择有施工资质和经验的建设、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应定期跟进施工过程发现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与施工方沟通,收集保留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