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据了解,被告雷某某因项目施工需要,向原告上海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采购物品,原告公司依约向被告供货,后双方于2020年9月8日进行结算并签订了《结算协议》,协议载明了采购方雷某某截止到2020年9月8日欠供货方上海某金属结构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0000元。原告公司多次因上述款项向被告催要,但此后,被告却一直拖延未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倪有为前在拿到卷宗材料后,第一时间梳理案件脉络,同时积极同原、被告沟通,了解案件争议焦点。后经开庭审理查明了解到,原、被告确实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也认可欠款事实的存在,但本案又夹杂着债权转移是否生效的情况,原、被告签订的《结算协议》中也约定了该笔债务交由第三方公司转移支付的情况,但因第三方公司现对该笔债务的承担始终不予认可,故导致原、被告矛盾升级。
倪法官考虑到双方均系涉及企业经营,将来还有合作的可能,便试图通过调解方式化解此纠纷。庭审中,双方虽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但都表示同意庭后调解,回去再研究考虑调解方案。
庭审结束后,倪法官趁热打铁,多次通过电话、微信等主动与当事人进行沟通、耐心劝导,一方面通过释明法理化解双方争议焦点,另一方面通过“以诚立足、和气生财”的经营理念对双方教育引导,在充分保障原被告双方合法权益并尊重双方意愿的前提下,原告公司主动放弃了逾期付款损失及诉讼费等请求,只要求其归还货款。被告为表示调解诚意,承诺剩余货款分两期归还。至此,这起买卖合同纠纷在当事人的握手言和中圆满结束,并表示今后有机会还是要继续合作。
商城县人民法院达权店人民法庭在审理各类涉企合同纠纷案件时,从降低对企业影响的角度出发,始终做到“调解优先,调判结合”,不仅有公正的判决,还有温情的调解,不仅有严肃的审判,还有和谐的沟通,化解了大量纠纷,通过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更能促使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