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商环境虽然看不见、摸不着,但关系到市场主体活力能否充分释放,更是影响经济发展活力和发展质量的重要因素,而法治是改善营商环境的重要手段,也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案件原由
原告某门业是一家从事定制和销售门的企业,2023年4月份,被告吴某夫妻俩在原告处定制了一个玻璃大门,原告安装后,找被告催要门款,但是被告一直推脱未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网上立案后,承办法官李立林当日便与被告沟通,了解到是因为原告安装时,没有考虑到被告家的电灯开关位置,所以门安装好后,开门会把电灯开关挡住,造成开关灯不方便,所以没有给付原告剩余门款。
调解阶段
承办法官积极向被告释法明理,双方签订合同后,原告已经履行合同安装门款,虽安装存在瑕疵问题,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其应该按照协议,支付剩余门款。
同时,原告作为专业做门安装生意,对安装细节有注意义务,在定制安装过程中,没有询问被告家电灯开关位置,也存在一定责任。一番沟通后,双方都认识到自己的问题,愿意调解,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原告将门拆卸返厂后重新安装,被告在安装好后支付剩余款项和重新安装人工费。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承办法官运用调解方式快速化解涉企纠纷,当天立案,当天结案,提升办案效率,全力护航企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