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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信阳 政法力量 |国有资产收益岂能流失?法院保全调解化纠纷

  发布时间:2023-08-14 08:38:25


案件原由  

原告上石桥人民政府建有一大型厂房,系国有资产。2022 年5月25日原告上石桥人民政府与被告商城县某服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   

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为5年(从2022年6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租金每年240000元。租金支付方式为先付租金后使用租赁厂房。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合同约定按时将厂房交付给被告,被告同时入驻并开始经营。合同签订时,被告以资金暂时困难为由要求暂缓一段时间。  

考虑到投资建厂的实际情况,原告允许被告入驻,并同时要求被告尽快支付租金。之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租金,被告却以各种借口推诿。虽然缴纳了100000元租金,还是政府奖励政策资金支付,实际仍拖欠租金140000元。 

 调解过程  

 

原告上石桥人民政府为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于2023年6月诉至商城县人民法院上石桥人民法庭,并依法申请了财产保全。为保证判决后案件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真正落实化解国有资产收益流失的风险,审委会专职委员柳学生作为承办人及时做出裁定,对被告公司厂房内70台电脑横机进行查封。  

经过调查,上石桥法庭发现该企业的困难也只是暂时的,目前生产经营正常,如果彻底查封了这些设备,该企业马上就要停产。一旦该企业停产,损失将是巨大的,对我县营商环境的影响也是消极的。   

上石桥法庭及时调整了保全措施,变“死查封”为“活查封”,电脑横机被告可以正常使用,但不能变卖、转移、隐匿。变更保全措施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保证了企业的正常经营,达到了“放水养鱼”、原被告双赢的目的。   

采取查封措施后柳学生又多次组织原、被告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被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克服了困难,先行筹措资金70000元支付给原告,剩余租金与原告达成了还款协议。  

防止国有资产收益流失、优化企业营商环境都是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责,二者没有轻重之分。在审理本案中,商城法院充分发挥了审判职能,灵活办案、人性化办案,既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收益的流失,又优化了企业的营商环境,原、被告双方达到了双赢的目的,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责任编辑:周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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