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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人民法院商城县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全面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 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1-07-23 15:25:09



        商城县人民法院

      商城县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全面推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

      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更好地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转发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姜伟副院长在“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的通知》,结合本县实际,商城县人民法院、商城县工商业联合会(以下简称工商联)共同制定本意见。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以及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商会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纠纷的作用,促进和引导民营企业依法经营、依法治企、依法维权,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 工作目标


    加强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商会调 解制度和机制,为企业提供多元的纠纷解决渠道,建立健全商会调解机制与诉讼程序有机接的纠纷化解体系。进一步转 变司法理念,发挥司法在促进和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过程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满足民营企业纠纷多元化解、快速化解和有效化解的实际需求,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营造 良好法治环境。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帮助民营企业 增强法律意识,提升民营企业依法经营、规范管理、合规发展能力。

三、工作内容与职责分工

1. 法院负责:完善指导、督促、人民法院做好诉调对接工作;负责将符合条件的调解组织及其调解员纳入名册,做好动态更新和维护,并向民营经济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自愿选择。人民法庭:在涉民营经济纠纷案件中积极落实委派、委托调解等多元调解工作机制;向涉民营经济纠纷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把调解组织及调解员引入诉讼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设立涉民营经济纠纷调解室。

2.工商联加强对商会调解工作的指导、引导和服务,支持商会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程序设立调解组织、规范运行,使调解成为化解民营经济领域矛盾纠纷的重要渠道,为企业提供基础性公益性纠纷解决服务。鼓励商会组织发挥自身优势,建立专业化的行业调解组织。鼓励商会设立商会人民解委员会,发挥商会调解组织化解专业纠纷的重要作用。

3.工商联推动成立商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民营企业法律维权服务中心,加强纠纷调解职能,完善维权援助机制,推动横向联通、纵向联动,共同推动纠纷多元化解工作。

四、规范商会调解工作

1.明确调解范围。商会调解以民营企业的各类民商事纠纷为主,包括商会会员之间的纠纷、会员企业内部的纠纷、会员与生产经营关联方之间的纠纷、会员与其他单位或人员之间的纠纷,以及其他适合商会调解的民商事纠纷。

2.加强组织队伍建设。商会调解组织由商会根据需要设 立应具有规范的组织形式、固定的办公场所及调解场地、专业的调解人员和健全的调解工作制度。商会调解组织应当吸 纳符合条件的优秀企业家、商会人员、法律顾问、行业专家、律师、工会代表以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调解员。对外公布商 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调解程序以及调解规则。规范纠 纷调解流程管理,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程序,建立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以及档案管理、信息报送等制度,注重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权益,不断增强商会调解的规范性和公信力。

3.强化指导培训。完善商会调解员培训机制,制定调解员职业道德规范,通过调解技巧培训、座谈研讨、观摩庭审、法律讲座等方式,不断提高调解员职业修养、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加强调解员队伍管理,落实调解员持证上岗和名册制度。

五、工作流程

1.落实委派、委托调解。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涉民营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方针,对于具备调解基础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原则,采取立案前委派、立案后委托、诉中邀请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商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2.组织调解。经调解,各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商会调解组织可以依法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由调解员和各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商会调解组织公章;对于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调解结束后,商会调解组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派、委托调解反馈函》,向委派、委托的人民法院报送调解结果并退回相关材料;调解不成的,商会调解组织应当告知当事人可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规定及时登记立案或者恢复审理。

3.调解时限。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涉民营经济纠纷件,调解时限为30日,人民法院委托调解的涉民营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15日,适用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7日上述案件,各方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延长的调解期限不计入审理期限。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的期限,自调解组织签收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4.申请司法确认。经商会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签字和商会调解组织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充分利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调解平台开展 工作。"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在线调解、 在线申请司法确认等在线服务。人民法院和商会调解组织应 积极向当事人宣传在线调解的优势引导当事人主动选择在

线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六、工作要求

1.加强沟通。法院和工商联建立定期沟通和工作联系制 度,互相通报民营经济发展动向、涉民营企业民商事纠纷动

态分析等信息,总结交流经验。

2.完善经费保障。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努力将调解 经费作为法律服务内容列入财政预算,推动将商会调解作为 社会管理性服务内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拓宽商

会调解经费来源,通过商会会费、社会捐赠资助或设立基金等方式,提高经费保障水平。落实特邀调解制度,通过“以 案定补”等方式向参与委派委托调解的调解员发放补贴,根 据国家有关规定对表现突出的商会调解组织、调解员给予奖

励。

3.探索创新发展。借助“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建设,整 合工商联及所属商会的调解资源,建立各类调解组织、调解 员数据库、纠纷化解信息库,构建相互贯通、资源共享、安 全可靠的矛盾纠纷化解信息系统。努力探索开展在线解决纠

纷,在线调解工作程序。

4.加强宣传引导。人民法院、工商联及所属商会应当充 分运用各种传煤手段,宣传调解优势,总结推广商会调解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引导企业防范风险,理性维权。


责任编辑:周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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