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老板,你也是大老板了,就是在网上买件衣服有质量问题,你也要及时和商家反映情况呀!你这都过了100多天了,又和李师傅说他送的饲料受潮了有质量问题,这咋能让人信服呢,对不对?”只见商城县法院双椿铺法庭负责人孙治国法官苦口婆心的做被告吴某的调解工作,一边的原告李某更是非常气愤,多次表示和被告合作这么多年,白瞎了彼此的信任。
案件原由
被告吴某在双椿铺镇开设有养猪场,原告李某经常向吴某售卖玉米等养殖用饲料,双方合作多次。本案这次纠纷是因为原告送去的其中有一次货物,被告未及时付款,待原告催款时被告以大部分饲料受潮而腐烂无法使用为由拒绝付款,双方就此发生了纠纷。
调解过程
在调解过程中,孙治国法官就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双方进行了普法,逐条释明民法典相关条文的内容,李某作为卖货方有责任确保其提供的饲料质量合格,但吴某作为买方亦应进行及时的质量检验。现李某货物送达后近三个月,吴某突然告知货物存在受潮等质量问题,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
经孙治国法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调解,终于促成了多年合作的两个老搭档达成了和解。原告李某自愿放弃部分货款,被告吴某当庭支付5000元货款,下欠的分期分批支付,双方握手言和且约定继续合作。
在当今这个快速发展的社会,质量检验已成为商品交易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本案虽调解结案,但它也提醒我们,在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都应履行自己的义务和责任。作为生产商或供应商,要确保产品的质量;作为买家或使用者,要及时进行质量检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维护一个公平、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
最后,也希望广大市民和企业能够从这起案件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产品质量意识。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构建一个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贡献力量。
法条链接
关于收货人检验货物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收货人在提货时负有检验货物的义务,应当在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检验。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限,且根据法律规定也不能确定的,要在合理期限内检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一条 收货人提货时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检验货物。对检验货物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检验货物。收货人在约定的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对货物的数量、毁损等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输单证的记载交付的初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