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枫桥式人民法庭创建 | 精神病人被孕妇砸伤 丰集法庭诉前调解纠纷

  发布时间:2024-04-07 09:59:00


案件概况

 

蔡某甲患有精神类疾病,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雷某某系孕妇。一日,蔡某甲与往常一样到雷某某所开设的超市玩耍,多次触摸货架上商品,雷某某驱赶蔡某甲,不曾想手上拿的东西飞出砸到蔡某甲,将蔡某甲眉心位置打伤出血。雷某某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后,蔡某甲之父蔡某乙仍觉不平,遂诉至法院。



案件处理


案件受理后,丰集法庭负责人陈景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详情,又将双方当事人约至法庭,背对背说理,面对面调解。最终雷某某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当场向蔡某父子道歉,并赔偿2000元以示歉意;而蔡某乙也意识到他们夫妻俩对蔡某甲的教育和关心多有疏忽,日后将加强对孩子的关心和管理。


法官说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同样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人属于弱势群体,无论在法理上还是人情上都应当予以更多的照顾,但同时,此类特殊人士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起更大的监护责任,对被监护人有更多的关注、更多的引导、更多的约束,千万不能有放任的心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特殊人士并非自己主动选择了去成为特殊人士,而是成为了特殊人士的他们没有了更多的选择。正如艾米莉·狄金森的那句小诗:“我本可以忍受黑暗 如果我不曾见过太阳 然而阳光已使我的荒凉 成为更新的荒凉”,或许我们无法理解这些特殊人士眼中的世界会是什么色彩,但至少可以给予更多的关爱,去丰富他们荒凉的旷野。


责任编辑:周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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