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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成长保驾护航 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发布时间:2024-04-28 09:26:01


女:“法官我想变更抚养权,孩子由我来抚养。”

男:“不行,我坚决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这是近日发生在

商城县人民法院达权店人民法庭的一幕,

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已有十二年,

现又因

争取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的问题闹到法庭。

 

基本案情

原告汤某、被告刘某甲于2009年按照当地习俗举办结婚仪式但未正式办理婚姻登记,双方于2010年11月30日生下女儿刘某乙。之后因感情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双方协议于2011年底解除同居关系,女儿刘某乙在1至6岁时由原告汤某抚养,6岁后由被告刘某甲带走抚养至今。

因被告刘某甲需要在外务工且又同别人重组了家庭,原告汤某担心女儿刘某乙在被告刘某甲的重组家庭中生活身心健康会受到影响。认为被告刘某甲既然无条件亲自抚养女儿刘某乙,那么就把女儿的抚养权变更到自己名下,故原告汤某诉至法院。


法庭调解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倪有为第一时间与双方取得了联系。原告汤某表示想给孩子更好的生活,要求变更抚养权;被告刘某甲表示虽然自己现在需要在外务工对孩子的关心不够,但还是尽所能的继续抚养孩子上学与生活。被告刘某甲也恳请法官,能够说服原告汤某不要变更抚养权。

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后,承办法官倪有为认为,双方离婚后,孩子一直随男方生活,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和学习环境,且考虑到男方的诉求,不是没有一定的道理。承办法官倪有为便又找到原告汤某,传达了被告刘某甲的诉求,对其进行劝解。虽然双方情谊不在,但孩子是无法割断的血脉,原告汤某争取孩子抚养权本意就是想给孩子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被告刘某甲也同意在外务工期间可以由原告汤某代为抚养,被告刘某甲承担代为抚养的所有费用。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做调解工作,原告汤某表示:“在孩子上学期间跟随我生活,可以由我代为抚养,放假期间尊重孩子意愿,期间的生活费用由被告刘某甲承担。”最后,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双方共同参与家庭教育,不变更抚养权。

 

近年来,婚姻纠纷滋生了大量的抚养权纠纷,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在审理变更抚养权的案件时更要着重探寻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想法,综合考虑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等各方面因素,从而实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弘扬和谐、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商城县人民法院达权店人民法庭在审理此类纠纷案件时坚持多倾听、多沟通,积极调解、以情释法,最大限度的降低因婚姻破裂对孩子产生的不利影响,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促进“小案件”圆满办结,切实保护未成人权益。

 

责任编辑:周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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