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条件的破产申请是否可以驳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如何通知债权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今天,小编继续和大家一起探究关于破产的疑问和知识~
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情况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经审查,破产申请不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不予受理。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条件的破产申请是否可以驳回?
可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申请后,仍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破产申请进行审查,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有关破产原因的规定,可以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如何通知债权人?
通知已知债权人;
发布公告。
通知和公告,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向已知债权人、未知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送达破产案件文书的司法行为。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哪些义务?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的义务仅限于破产程序之中,即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止。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 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 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 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 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 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5条规定:“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