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商城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刘某,系商城县双椿铺镇人。2009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刘某因与邻居段某发生争吵,被害人张某闻讯手持一根棒子前往被告人刘某家,刘某在其家拿把菜刀追砍张某,将张某左肩部及左手胳膊砍伤,在追张某至段某家门口时,又将段某左手腕砍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张某、段某损伤程度均属轻伤,案发后被告刘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8000元,赔偿段某经济损失6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尚好,且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两受害人谅解,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