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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县人民法院 关于在涉企诉讼中探索建立“双免保” 白名单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10-22 15:59:11


 

第一条  总体要求

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依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将善意文明司法理念切实贯彻到财产保全案件中,探索建立企业涉诉“双免保”白名单制度,全力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以高质量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遵循依法、规范、高效、便捷原则,既要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利益,又要确保被申请人不因法院强制措施影响正常经营活动。“双免保”仅适用于白名单内企业,旨在落实助企发展工作举措,降低企业诉讼成本,有效增强企业司法获得感。

第三条  动态管理

涉诉“双免保”白名单由人民法院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并征询发改委、工信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等部门意见后综合评定,有效期一年,并实行动态管理。如白名单内企业出现违反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安全法规、失信行为、滥用免保等情形,不再适用本机制。

第四条  免于担保

白名单企业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时,申请保全金额低于30万元的,经人民法院必要性审查准予实施保全的,无需提供担保,在提交免于提供保全担保申请书后,可直接办理财产保全。

第五条  免保措施

白名单企业作为被告时,原告申请对其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低于30万元的,因缺乏保全必要性的,可免于采取保全措施,并向申请人做好释明工作。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被申请人财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的;

2.被申请人存在转移财产、抽逃资金行为的;

3.被申请人丧失商业信誉的;

4.被申请人存在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形的。被申请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丧失商业信誉。    

第六条  置换保全    

白名单企业作为被告时,原告申请对其进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金额高于30万元的,先依法作出保全裁定,被申请人提供其他等值财产置换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及时通知并听取申请人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裁定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    

第七条  快速审查    

对于白名单企业提出保全申请或者依据本意见第六条提出置换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48小时内完成审查并依法作出相应裁定,尽可能降低诉讼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

第八条  善意保全    

白名单企业作为被告时,原告申请进行财产保全,且经审查确需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优先选择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如不动产、机器设备、第三人到期债权等)予以保全,并尽可能采用“活封”“活扣”的方式,原则上不查封企业的基本账户。    

第九条  调解优先    

白名单企业涉诉时,应尽最大可能协助配合人民法院通过调解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特别是涉及商事交易、涉诉标的较大的合同类纠纷、劳动争议类纠纷时,白名单企业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工商联、人社等相关部门做好诉源治理工作,尽量降低企业涉诉成本,节约司法资源。    

第十条  督促履行   

白名单企业被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强制执行申请书后3日内向企业发送执前督促履行通知书,企业收到执行督促履行通知书后7日内仍不主动履行的,及时立案强制执行。

本实施意见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商城县人民法院

诚信企业“白名单”制度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重要论断和省市县委以及上级法院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营造诚信公平的诉讼环境,降低企业及其他各类市场主体的维权成本,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商城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能动履职,建立健全诚信企业司法激励机制,更好服务保障辖区企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诚信企业“白名单”制度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条  申请条件

在商城县注册、经营、纳税、信用良好、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固定资产不低于100万元的涉诉企业。

第二条  提交资料

(一)《企业“白名单”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注册资金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

(三)最新财务报表;

(四)最近三年的人民银行、商务局和市场监管局、税务局的诚信记录;

(五)无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拒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不良记录;

(六)自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承诺书;

)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三条  探索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对“白名单”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申请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白名单”: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符合中央、省委、市委以及县委相关产业发展政策、环保政策、金融政策的;

(二)存在拖欠员工工资尚未支付、拖欠银行贷款尚未偿还等失信行为,或在全国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用平台有不良记录的;

(三)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暂扣、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的;

(四)被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

(五)近三年内有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拒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的情形,被法院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的;

(六)存在其他不诚实守信行为的。

第五条 “白名单”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白名单”中及时移除:

(一)发生严重经营风险,导致民事责任能力下降的;

(二)存在严重违背社会诚信行为的;

(三)虚构申请资料,经查证属实的;

(四)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拒不承担其他法律责任,被法院强制执行的;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重要岗位管理人员违法犯罪的;

(六)存在其他应当移除的情形的。

一旦从“白名单”中移除,审判组织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责令企业提供担保或者采取保全措施,以防出现判决、裁定难以执行或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等情况。

第六条 “白名单”企业作为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人时,原则上不得要求另行提供财产担保。

第七条 “白名单”企业作为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时,应当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被保全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原则上不采取保全措施;

(二)确需采取保全措施的,依法依规灵活处理,其中有不动产等其他财产可供保全的,一般不冻结银行账户,最大程度释放被查封财产使用价值和融资功能,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从保护企业良性发展的角度出发,对于涉企矛盾纠纷,原则上应当采取稳妥方式处置。

第八条  对于“白名单”企业,每年度至少考核一次。符合条件的,继续保留;出现第五条情形之一的,予以移除。

符合条件的其他企业,经其申请,可视情纳入“白名单”。

第九条  将企业纳入“白名单”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将企业移除“白名单”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对企业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后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  “白名单”企业的日常管理机构为本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与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附件:商城县人民法院企业“白名单”申请表

 

 

附件

商城县人民法院企业“白名单”申请表

企业名称

 

成立时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认缴资本

            (万元)

实缴资本

             (万元   

注册地址

 

经营范围

 

信用状况

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纳税信用等级

资产状况

 

 

 

 

 

承诺书

现申请纳入商城县人民法院企业“白名单”,为营造诚实守信的信用环境,树立企业诚信守法经营形象,作出如下承诺:

1.对所提供的资料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

2.对因申请保全错误而造成被告人损害等情况,承担赔偿责任;

3.自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并承担拒不履行的责任。

若违背以上承诺,弄虚作假,恶意逃废债务,将承担相应后果和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商城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4年11月1日印发

责任编辑:周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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