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商城县人民法院“双免保”制度案例

发布时间:2024-11-20 15:56:44


 案例一:免于担保

“法官,对方企业欠我们公司货款不还,严重影响我们正常经营,账面上也没有流动资金用来申请财产保全,怎么办?”日前,原告某公司在商城县法院诉讼期间申请财产保全时遇到了暂无法提供财产担保的难题。经审查,承办法官认为原告属于白名单企业范围,遂依照我院“双免保”白名单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原告办理了免担保手续,省去了原告寻求第三方或保险公司提供担保的繁琐手续和费用。

“双免保”措施中免于担保举措为作为原告的企业申请财产保全提供便利,申请保全金额低于30万元的,经必要性审查符合条件的,将无需提供担保,极大的便利了企业诉讼,有助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案例二:免保措施

我要对被告企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原告某公司将财产保全申请书递交至法官。承办人接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被告公司欠原告公司货款未付,但被告公司是白名单企业,且经营状态较好,公司账户流水较大,还款并无问题。若直接对被告公司进行保全,特别是冻结被告公司账户,对被告公司正常经营影响较大。经向原告释明,原告认可并撤回了保全申请。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避免了保全对被告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免保全措施在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白名单企业作为被告时予以保护。具体是指白名单企业作为被告时,原告申请对其进行财产保全的,经审查缺乏保全必要性的,可以免于采取保全措施,减轻诉讼对企业的影响,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案例三:置换保全

“保全冻结银行账户会影响我们正常生产经营,我们提交不动产证书作为担保可不可以?”原告与被告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原告申请对被告银行账户进行财产保全。后被告某公司向法院申请置换保全,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权证书作为保全物,申请解除银行账户冻结。考虑保全其银行账户对企业经营影响较大,经审查后,承办法官准予进行保全物置换。

置换保全在白名单企业作为被告时,原告申请对其进行财产保全,经法院审查确有保全必要并作出保全裁定后,被申请人申请提供其他等值财产替换被保全物的,听取申请人意见,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及时裁定解除或变更财产保全措施,最大限度的利于企业发展。

 

责任编辑:周珊珊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