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上石桥镇社会法庭自成立以来,充分发挥熟悉社情民意和简便、经济、快捷的优势,积极运用人情道德、民间习俗等柔性力量,化解矛盾,解决纠纷,有力地促进了辖区的社会和谐稳定。10月24日,该社会法庭成功调解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仅用一天时间,当事人双方就达成协议,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2009年10月23日晚,被申请人樊世意之子邀申请人王玲的儿子徐东阳到其家中玩,在玩耍中,被申请人家的廓檐柱子突然倒塌,当场将徐东阳砸死。10月24日,申请人王玲向上石桥镇社会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赔偿二十万元。
上石桥镇社会法庭受理此案后,非常重视,迅速召集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同时邀请上石桥镇综治办领导、当事人双方村干部参与调处,社会法官刘岩从建筑物安全管理、监护人责任等方面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指导,讲明相关的法律依据,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着重从双方是街坊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邻家好无价宝”的传统观念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通过情、法、理交融的调解,被申请人樊世意认识到自己的过错,表示愿意适当给予补偿,并真诚地向申请人道歉。申请人也认为孩子的死亡不是被申请人方故意造成的,自己也应付一定的监护责任。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申请人樊世意赔偿申请人王玲7万元,当庭给付2万元,余款在亲属的担保下三个月内付清。
该案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双方当事人对社会法庭快捷、便利的工作表示满意,当地群众也颇受教育,很多群众事后立即对自家不结实的廊檐柱进行加固或翻修,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该案的成功调解,也促进了“有事找社会法庭”的观念更加深入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