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管理人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市场化 和信息化,保障破产审判公正、高效、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市企业破产案件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依法、高效、求实 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要注重运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省内破产管理人平台、破产管理人微信群等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破产法律规定依法全面高效履行管理人职责,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审慎处理破产事务,切实防范法律风险,不得利用管理人身份或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
管理人应当亲自履行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全部或者部分转给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
第五条 管理人认为有必要聘请管理人团队以外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履行管理职责的,应书面说明聘请的人员情况、拟委派的工作内容、报酬的支付方式和来源等情况,经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并经人民法院许可,方可实施。
第六条 机构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的负责人和主要人员,应 为其通过管理人入册考试的机构成员。
机构管理人办理破产案件实行负责人签名负责制,提交给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法律文书应由负责人签名后加盖管理人公章。
通过随机方式指定的管理人,应在指定之日起3日内将案件的负责人和主要人员及其联系方式通过管理人平台报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备案。通过竞争方式指定的管理人在《竞标书》中申报的负责人和主要人员不能随意变更。
第七条 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全面报告工作,包括重大事项报告、个案进展阶段性报告和管理人工作年度报告。
重大事项报告主要是指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向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报告重大事项决策。
个案进展阶段性报告主要是向审理法院报告一段时间的管 理人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工作完成的质量和效果,未能按期推进的原因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工作年度报告主要是指管理人在每一个管理年度结束后,向管理法院报告年度办案情况、办理效果、管理人规模和经验、专业队伍建设、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等内容。
第八条 管理人应及时全面向人民法院送审相关法律文件。需要送审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变价方案、财产管理方案、职工安置方案、财产分配方案、债权确认表等,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案件有关书面申请、报告和文件,应当同时通过管理人工作平台上传电子版。
第九条 管理人应该结合实际制定管理人业务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管理人团队组成及分工负责制度、业务培训制度、资格审查制度、报告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制度、工作档案管理制度、风险承担制度、保密制度、财务制度、证照及印章管理制度等。
第十条 管理人在办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应按照文书格式规范,及时、准确、真实的制作必要的工作文件,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分类整理,编制目录,并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保管。
人民法院可以对管理人工作档案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作为判断管理人是否勤勉尽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债权人会议决议对管理人进行审计的,可以报人 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审计费用的承担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责任审计的结果将作为管理人考核的重要依据。
管理人应当向责任审计机构提供审计所需的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收集审计所需的资料。
经责任审计发现管理人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形,应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但一般不改变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果。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办案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对管理人采取警示、变更或除名等措施。惩戒情况应归档留存。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将管理人 除名:
(一)出现破产、解散、执业资格丧失等不能履行管理人职责情形的;
(二)因执业、经营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受到行政机关、监管机构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可能影响履行管理人职责的;
(三)无正当事由拒绝接受人民法院指定、拒绝被人民法院更换,或拒不履行前后管理人工作交接的;
(四)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重大损害的;
(五)拒绝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应当向人民法院报告的重大事项隐瞒不报的;
(六)利用管理人的身份或地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
(七)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责任审计所需资料的;
(八)人民法院认为不适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设立破产案件管理人考核委员会,对管理人履行 职责、执业能力情况等进行个案考核和年度考核。
考核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参照评审委员会。
个案考核由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负责。
第十五条 个案考核是指人民法院对管理人在办理具体破产案件中各项工作开展和完成情况、完成的质量和效果进行的量化考核,包括管理人内部管理、日常性工作、依法办案、接受监督、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债权人会议的满意度、工作效率等内容。
个案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个案考核结果交相应的年度考核法院考核委员会汇总,作为对管理人进行年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是对管理人每一年度内办理破产案件情况以及团队专业能力的综合考核,包括管理人年度办案情况、办案效果、管理人规模和经验、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破产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成果等内容,对管理人的执业操守、执业能力、工作绩效、团队稳定性、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
年度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个案考核成绩占比为70%,,综合评价占比为30%。
第十七条 个案考核及年度考核的结果应通过破产管理人平台予以公示。管理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考核法院申请复核一次。
第十八条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法律、司法解释有新的规定的,适用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商城县人民法院
2023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