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破产重整企业信用修复指南
一、行政处罚信用修复
基础材料
①《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业务办理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②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出具《准予信用修复决定书》或者其他准予信用修复的证明材料等;其他行政处罚由处罚机关出具《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申请表》,或者其他可说明相关责任义务已履行完毕的材料,如缴交罚款的收据、行政处罚机关出具的相关整改证明材料等;
③《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承诺书》。
办理流程
①提出申请。在信用主体履行处罚内容、完成信用整改、处罚信息满足最短公示期后,登陆“信用中国”网站提出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并根据自身情况提交相应材料。
②受理申请。“信用中国”网站收到申请后,由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的信用建设牵头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③审核申请。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的信用建设牵头部门完成审核工作。对不予审核通过的,应当说明理由。
④修复结果。审核通过的信用修复申请,相关行政处罚信息由“信用中国”网站按程序终止公示,“信用中国”省、市、区网逐级停止公示相应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市场监管信用修复
基础材料
①受理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②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民事裁定书或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的民事裁定书、破产重整企业管理人出具的监督报告;
③破产重整企业申请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④管理人申请时提交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及管理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⑤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等材料。
办理流程
①市场监管部门于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若材料欠缺,将一次性通知申请人予以补充。材料齐全后,依法依规办理。
②市场监管部门应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满足条件的破产重整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③由省市场监管局统计报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对外公示。
④申请人应于接到公示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告办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
三、纳税信用修复
基础材料
①受理重整申请的民事裁定书;
②破产重整企业申请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③管理人申请时提交指定管理人的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重新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①提交基础材料,以及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认可的和解协议、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
②主管税务机关将在收到申请及完整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如有特殊情况,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评价破产重整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
破产重整企业及相关当事人被列为失信主体并申请提前停止公布
①向承办的稽查局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提交基础资料,以及停止公布失信信息申请表;
②税务机关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提前停止公布的决定,承办稽查局告知申请人,对不予提前停止公布的,说明理由。
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修复
基础材料
重整企业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①删除失信信息申请书,载明申请事项及重整企业名称、破产申请受理时间、破产案件进展等基本信息。
②受理破产申请民事裁定书。
管理人申请删除失信信息的,应当提出以下材料:
①删除失信信息申请书,载明申请事项及重整企业名称、破产申请受理时间、破产案件进展、指定管理人情况等基本信息。
②受理破产申请民事裁定书;
③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办理流程
①自行查询或委托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查询重整企业涉执行案件信息;
②向执行案件办理法院提交删除失信信息基础材料;
③执行案件办理法院接到基础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案件情况。
如果已经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不予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于收到基础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如果尚未作出上述裁定,应当及时根据破产案件实际情况,作出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等裁定,并于裁定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五、人民法院集中办理
有信用修复需求的企业也可集中向人民法院提出修复诉求,由人民法院审核后统一转办、汇总、回复。
办理流程
①基础材料递交或邮寄至商城县人民法院401办公室;
②法院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完整材料后,将在2个工作日内启动审查程序;
③属于法院审查的事项由法院作出审核,属于其他主管单位认定事项,转办相关主管单位办理审核;
④各认定单位将在收到申请及完整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如有特殊情况,不超过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人民法院汇总审核结果后反馈。
商城县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商城县税务局
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