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件事件信息共享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商城县优化营商环境的行动方案》的总体要求,提升我县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质量和效率,积极防范化解企业重大风险与敏感案件事件。县法院、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结合我县破产工作实际,就建立人民法院办理破产重整案件中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件事件信息动态共享机制的相关问题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以下信息共享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高效、准确、及时的重点领域和企业敏感案件事件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人民法院对破产重整案件的办理效率和质量,加强对重点领域和敏感企业的司法保护,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信息共享的范围与内容
1、重点领域:
(1)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如能源、通信、交通等关键领域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
(2)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支柱产业、龙头企业的破产重整案件。
(3)涉及大量职工就业的企业破产重整案件,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
2、敏感案件事件:
(1)存在重大债务纠纷、资产争议,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破产重整案件。
(2)涉及企业核心技术、知识产权等关键资产的破产重整案件,其处置可能影响行业技术发展和创新。
(3)企业股东、管理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可能影响破产重整进程的破产重整案件。
(4)受到社会广泛关注、舆论压力较大的破产重整案件。
3、信息内容:
(1)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股东结构等。
(2)财务信息,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以及债权债务清单。
(3)经营信息,包括破产重组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市场份额、客户资源等。
(4)破产重整案件进展信息,如破产申请受理情况、管理人指定、债权人会议召开、重整计划制定与执行等各阶段的具体情况。
(5)相关方信息,包括破产重整案件的债权人、债务人、投资人、职工等利益相关方的基本信息和诉求。
三、信息共享的主体与渠道
1、共享主体:
(1)人民法院:负责收集、整理、发布、共享破产重整案件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提供与案件相关的政策信息、行业信息、企业信用信息等,并接收法院发布、共享的案件信息。
(3)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重整案件的具体执行机构,及时向法院和相关部门汇报破产重整案件的执行情况和遇到的问题。
2、共享渠道:
(1)定期会议与通报:定期召开府院联动会议、破产重整案件协调会议等,由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案件信息和工作进展,面对面交流沟通,解决信息共享中存在的问题。
(2)书面文件传递:对于一些重要的、需要正式确认的信息,可通过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传递,如函件、报告、通知等。文件的传递应遵循规范的程序和要求,确保信息的准确传达。
四、信息的管理与使用
1、信息管理:
(1)信息收集与审核:各信息共享主体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收集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对于重要信息,应经过多部门联合审核或专家论证。
(2)信息存储与备份:将收集到的信息存储在指定的数据库中,定期进行备份,防止信息丢失或损坏。信息的存储期限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确定。
(3)信息更新:对于信息的变更,应及时通知相关主体,并做好记录和备案。
2、信息使用:
(1)严格限定使用范围:信息共享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信息,不得将信息用于与破产重整案件无关的其他目的。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应严格保密,未经授权不得泄露。
(2)合法合规使用:在使用信息的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信息的使用情况,应进行记录和跟踪,以便监督检查。
(3)信息分析与利用:各信息共享主体应充分利用信息共享机制,对破产重整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为案件的审理、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应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和破产重整工作。
五、监督方式
监督机制:
(1)内部监督:人民法院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对本单位信息共享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2)外部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媒体等社会各界对信息共享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3)投诉举报:设立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公众对信息共享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六、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成立由人民法院、政府相关部门、破产管理人等组成的信息共享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信息共享工作的开展,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2、培训宣传:定期组织信息共享工作培训,提高各信息共享主体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加强对信息共享机制的宣传推广,提高社会公众对破产重整工作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商城县人民法院 商城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