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优化营商环境 -> 典型案例

小丽落泪背后:人民陪审员用 “百姓视角” 助力案件案结事了  

  发布时间:2025-12-24 09:12:31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吸纳非职业法官参与案件审判的重要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人民陪审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享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制度在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推动法律宣传与社会法治意识的提升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不久前,由审判员吴霄霄、人民陪审员陈秀莹、凡琼组成合议庭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庭审现场就上演了令人感慨万千的一幕:

刚步入社会的被告人小丽,因其懵懂无知和一时贪念误入歧途,将违法行为当做赚钱的捷径最终触碰法律红线。庭审中,合议庭的两位人民陪审员在了解案情和知悉小丽从小缺乏母亲的教导和关爱的情况下,跳出法律专业框架,结合长期扎根基层的工作经验、立足自身亦是母亲的角色对小丽开展谆谆教导。

人民陪审员陈秀莹惋惜道“小丽,你年龄还很小,也受过文化教育,现在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虽然考虑到你的情况给你判的缓刑,但是你也要重视这次机会,你的人生路还很长,希望你能够找一份工作,好好的过日子……”

人民陪审员凡琼发自肺腑地叮嘱“小丽,看着你稚嫩的脸庞仿佛跟我孩子也差不多大小,虽然你法律意识淡薄犯了这次错误,但是你也认识到这次错误,人生肯定都不是一帆风顺的,重要的是咱们接下来的路怎么走,希望这次你能够认真悔改,走上正道。在缓刑期间,一定不能触犯法律,好好的生活……”

两位陪审员既痛惜小丽因利益诱惑让刚刚起步的人生蒙尘,更殷切劝诫小丽通过审判认清错误,牢记法律的底线不可逾越,并以“母亲式”的口吻叮嘱其日后遇事多思量,踏实工作才是正途。

两位陪审员话音未落,小丽已坠落悔恨的泪水,其当庭明确表示认罪悔罪、愿意改过。这两位人民陪审员虽非法律专业出身,却带着朴素的正义信仰,细听案情、独立发声、参与合议。

用基层实践经验弥补专业审判的视角局限,以通俗说理方式提升被告人的法治认知,用“母亲”的特殊身份唤醒被告人的良知,既守住了法律刚性底线,又传递了司法的柔性温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心安定。

当前,我们正期待更多像陈秀莹、凡琼一样心存正义、有责任心、有时间、有热情的社会公众加入人民陪审员队伍。只要怀揣对公平正义的追求、热爱公益事业都能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一员。您的参与,会让司法审判深深扎根人民土壤,让公平正义以可感、可触的方式照亮每一个人的生活。


法条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二十八周岁;

(三)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四)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六)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


责任编辑:周珊珊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