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5月7日至2026年5月9日):
执行案号:(2025)豫1524执2845号。
申请执行人: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1150000*****590。
被执行人:商城县河凤桥供销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4MA*****D7H。
案外人(收款人):商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申请执行人系政府机构执法单位,行政罚款必须交由县财政局统一管理。拟发放金额:48640元。发放事由:因申请执行人信阳市生态环境局系政府机构执法单位,本案执行标的为行政处罚罚款,必须缴至商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转款账户,申请执行人信阳市生态环境局没有独立账号,故将上述执行款打入申请人指定商城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户。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商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承办人:李龙 电话:0376-6367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