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推进企业破产重整、提供金融支持完善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全面优化本县重整融资环境,为破产企业提供更加完善的融资服务,最大限度维护企业营运价值,积极挽救有重整价值企业,充分释放破产重整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程序价值,推进本县困境企业重整再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等规定,结合商城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金融机构在债权清理过程中,应全面梳理、识别发现具有破产可能的危困企业,对于有挽救价值的企业,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促进和推动有价值的危困企业重整再生。
二、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并推进企业重整程序,发挥自身优势,提供同行业最优惠的贷款利率,为破产重整企业、破产重整企业的战略投资者、购买破产财产的投资人尽可能提供优惠、便捷的融资服务,畅通破产重整、预重整企业融资环境,助力有价值的困境企业重获新生,提高破产财产变现成功率。
三、人民法院以支持困境企业重整再生为原则,对于重整企业灵活筹集资金,尤其是重整企业持续性经营所必需的新借款,在重整程序中赋予其优先受偿的地位。
四、重整期间,对于确实具备挽救重生价值的重整企业,为继续营业而申请融资的,在符合融资条件的情况下,鼓励金融机构提供融资便利,该部分债务参照企业破产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优先得到清偿。
五、预重整期间,临时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继续营业而借款,但此借款必须为企业重整必不可少的,且获得预重整受理法院的批准。受理重整申请后,该借款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清偿。
六、破产重整案件,经债权人委员会或人民法院同意后,可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在建工程、机器设备、应收账款等资产作为融资或借款担保,管理人或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以为前述借款设定抵押,抵押物已为其他债权人设定抵押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
七、银行作为担保债权人时,应以挽救危困企业、促进企业重整成功为导向,综合考虑整体债权人利益及社会效果,妥善行使担保权。银行作为债权人应积极参与并推进破产程序进程,加快内部决策流程,积极争取上级金融机构支持,依法及时行使表决权。
八、金融机构按照审慎原则开展企业信用调查,鼓励探索适合重整企业的融资方式,合理确定融资成本,支持重整企业尽快回归正常经营。
九、优化管理人账户开立和管理程序。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向金融机构申请开设管理人人民币账户和外汇账户。优化账户展期手续办理流程,在确保风险可控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简化程序,支持金融机构通过电子渠道或采取上门服务方式,办理管理人账户变更、撤销、展期等业务,并将账户有效期届满时限等信息及时通知管理人。开户银行应协助管理人办理破产企业原账户撤销手续,免收撤销账户费用。
十、管理人可根据需要向金融机构债权人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批准重整计划(或重整计划草案)裁定书和申请资料,申请重整企业信用修复。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商城县人民法院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支行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