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商城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蔡某与他人在本县城关朝歌歌厅玩牌时得知蒙某(另案处理)手中有K粉(氯胺酮)。被告人蔡某为获取利益,与鲍某(在逃)各出资1000元从蒙斌处购得氯胺酮(俗称K粉)28克,之后两人将所购K粉分装若干小包及小管,以每包、管1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本县城关镇居民曹某、詹某及柏某(未成年人)等多人吸食。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向多人贩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应从重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态度尚好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蔡某向多人贩毒属于“可以”认定情节严重的情节,要求判处缓刑的意见,鉴于被告人蔡家奎向多人多次贩毒,且有向未成年人贩毒的情节,应从重处罚,不宜适用缓刑,故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严厉打击毒品犯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