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判处被告人时玉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0月6日下午14时,被告人时玉海窜至商城县城关西大畈黄柏山路红绿灯往北100米花少雷商店,将其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黑色海王星HS125T型踏板摩托车盗走。时玉海在逃跑过程中被当场抓获。案发后,赃车已追回并发还失主。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63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时玉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失主,被告人时玉海有悔罪表现并主动缴纳罚金,又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对时玉海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