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月20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魏光明管制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魏光明于1994年从他人手中买到两支自制单管火药枪,该枪便一直由其保管、使用,期间未办理任何合法持枪手续。2009年8月27日,经群众举报案发。随后,被告人魏光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信阳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魏光明所持有枪支属于公安机关管制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光明非法持有管制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魏光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