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盗窃犯罪案件,判决被告人方开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方开仲,男,1987年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厨师学徒工。2004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7年9月刑满释放。但在被告人出狱不到半年,屡屡伸出肮脏之手,行窃十余次,窃得手机、钻戒、现金等财务累计价值六千余元。因涉嫌盗窃犯罪,2009年5月27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方开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总价值人民币61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方开仲刑满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方开仲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拘传后,主动交代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10余起盗窃犯罪事实,属主动坦白余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如是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