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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纠纷动刀砍 致人重伤领重刑

  发布时间:2010-03-29 10:03:31


    3月8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殷德安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殷德安与被害人胡XX均系本县上石桥镇白塔集村庙岗组居民。2009年7月20日晚20时许,被告人殷德安因抽用胡XX鱼塘水与胡发生纠纷,被告人殷德安用随身携带的砍刀将被害人胡XX左小腿砍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胡XX左小腿因外伤后疤痕挛缩,致其左踝关节活动基本丧失,其损伤程度达到重伤标准。

    法院认为:被告人殷德安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未得到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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