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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国法不容 认罪伏法判三缓三

  发布时间:2010-03-29 10:08:15


    2月9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石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8日夜11时许,被告人石虎及熊太东(另案处理)酒后在被害人周X、李XX家经营的近水楼宾馆无故滋事,石、熊二人摔砸宾馆内的物品,同时无故殴打周X等多人。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周X上左右切牙均折断1/2,属轻伤;鼻骨左侧翼板不规则骨折线,骨折断端稍有错位,属轻微伤。经信阳商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周X伤残程度为九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虎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石虎主动投案,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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