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田间用水纠纷致人重伤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周某经济损失77212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4日下午,被告人林某饮酒过量后来到被害人周某家中,因田间用水之事与周某发生争吵继而厮打起来。厮打中,林某用树棍将周某右手臂打断。后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周某右尺桡骨粉碎性骨折,由于损害严重,虽经治疗但仍导致右手指及右腕功能严重障碍,属于重度伤害。事发后,林某外逃,后在安徽省麻城市火车站被抓。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遂依法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