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执行工作作为司法机关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好坏直接关系我国的法制尊严能否维护及依法治国方略能否得到落实。自我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执行工作已经取得了跨越式的发展,执结了一大批案件,为债权人挽回大量的直接经济损失,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渐确立,经济社会不断发展进步,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后,执行工作面临着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执行难问题愈发严重,成为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反应最为强烈的问题之一。大量生效民事裁判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不仅仅使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得不到保护,而且也严重困绕着人民法院的工作,大量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由此产生。若这一问题最终的不到解决,人民群众会因对司法机关失去信心,司法权威难以树立,这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背道而驰的。困扰和制约执行工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自身的内部原因,也有社会环境的外部原因,还有执行机制的体制原因,等等,可以说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我们对此也要有清醒的认识。党中央已经将执行难问题之解决摆上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议程,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执行难问题将不再是个问题。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院工作人员,基于对民事执行工作的关注和思考,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将以解决执行难问题为中心,围绕民事执行工作中的几个疑难问题展开论述,就如何推动我国民事执行工作良性发展谈一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关键词:民事执行权 执行难 执行制度体系 司法改革
以下正文:
2010年3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再次指出要加强民事执行工作,下大气力解决执行难问题。 民事执行是人民法院依法运用国家强制力,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司法工作。近年来,法院执行工作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执行难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一、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再认识
民事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大量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民事权利难以实现,既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形象,与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宗旨存在冲突。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对执行难给予了精确的表述,《报告》指出: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等问题不断加剧,以致造成未执行案件大量积压。所谓执行难,是指有条件执行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执行不下去,执行工作难以继续有效开展。社会公众尤其是执行申请人认为其缴纳了诉讼费、执行费,对于生效的法律裁判文书说确认的权益,人民法院都应该无条件无理由地给予兑现,否则就是“执行难”,生效的未被执行的法律文书就是法院打给他们的“法律白条”。很明显,在“执行难”问题的界定上,社会大众和法院执行人员在理解上是有较大差异的。
民事执行不是由执行机关拿出财物来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当事人的合法债权,而是通过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以此来实现执行申请人的债权。在民事执行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构成一种特殊的三角关系,人民法院并不是债权一方当事人,而是扮演着居间者的角色。社会大众认为法院有义务保证生效判决的履行,往往忽略申请执行人一方的责任和风险。根据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而且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一种公力救济手段,不是债权实现的保证。原告方当事人在进入人民法院起诉时就被告知诉讼是有风险的,或者败诉,或者胜诉但不能执行,原告方当事人应该承担其与被告的交易风险,至少是选择交易伙伴不够慎重,不能将风险转嫁法院。 总之,执行难原因是多方面的,将矛头全部指向人民法院的确有失公允,对此我们应有清醒的认识。
二、 “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原因透析
(一)如何界定“执行难”
作为一名法院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我感受到当事人眼中的“执行难”与执行员眼中的“执行难”,在认识上存在着很大的偏差。本文将从当事人角度和执行法官角度分别谈谈“执行难”问题的产生原因。
1、当事人眼中的“执行难”
笔者在工作中常常遇到这种情况:申请执行的一方当事人经过种种途经得知被执行人的家庭情况,并且认为被执行人的所有家庭资产足够实现其债权,那么就不应该存在执行难问题,直接找法院要执行款。实际上这是一种认识上的误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明确列出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几类财产,而且对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在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是无限的,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执行工作的继续进行。
徒法不足以自行,执行工作也一样,债权能否被执行到位与执行法官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是息息相关的。不可否认的是,当前部分执行法官素质仍然有待提高,“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依然存在,执行工作进展缓慢原因之一就是部门执行法官消极怠工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由此导致执行难。债权尚未兑现,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保护,还要忍受执行人员的高傲、冷漠。不由得感叹:执行难,难于上青天!
2、执行法官眼中的“执行难”
执行法官理解的“执行难”只要是具体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阻力,例如行政权力的干预、当事人逃避债务外出不归不知下落、协助执行义务人拒绝协助、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等等。具体说来主要是存在以下四个难点:
一是执行案件日渐增加,执行人员人手不足;
二是被执行人困难较多,债权难以兑现;
三是当事人抗拒执行,难以强制执行;
四是外部力量干预执行,工作难以开展。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执行法官眼中的“执行难”主要是一些客观方面的原因,而当事人眼中的“执行难”还存着其个人主观因素,明确这一点对我们解决“执行难”提供了一个努力方向。
(二)“执行难”产生原因
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司法体制的原因,也有立法不完善的原因,还有执行不力的原因。 结合对我院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的调研,分析总结当前案件的特点,“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诚信缺失,征信体系尚未建立
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文明史上,传统信用观念深植于中华大地,但迈向现代化和市场经济之时,传统信用观念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大潮冲击,部分人发现违约成本远远低于收益,于是便选择了前者。在执行法律关系中,被执行人在一审判决可上诉期期间未选择上诉,同时遵守终审判决结果既是一种义务也是一种约定,都可以视为对履行裁决所定义务的一种承诺。但是实际上大部分生效法律文书都得不到自动履行,需要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部分被执行人选择隐匿、转移财产,更有甚者与案外人恶意串通,伪造被执行人欠款证据,由案外人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最后以虚假债权申请执行或参与分配被执行财产。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工商、税务、金融、房地产、出入境等部门之间信息没有实现共享,被执行人的财产难以查清,让执行人员摸不着底细。而且这还导致了一些怪现状:被执行人一边哭穷不还欠账,一边照样申请银行贷款、申请注册公司甚至高消费生活,而正是因为征信体系尚未建立,银行照样放贷、公司依然获批、生活继续阔绰,不履行判决对被执行人的生活影响不大,成本太低。
2、法律规定滞后,执行体制不够健全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虽然较多,但相关规定过于宽泛。一是制裁措施缺乏威慑力。例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是对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处罚太轻,缺乏有威慑力的制裁措施;二是法律制定滞后。执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诉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规定来开展工作,缺乏具体明确的操作规范,没有制定出《强制执行法》等比较切实可行的法律、法规,使执行人员无法采取行之有效的执行措施;三是法律障碍难解。 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村房屋禁止流转,法院会因为这个障碍不可以执行被执行人农村房屋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却并不理解;四是职责不清。法律没有规定谁有责任及如何调查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与经济能力,以及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执行权应当认定为司法权,但执行权又具有行政权的属性,这就决定了我们既不能用行政命令手段来推动执行工作,也不能像开展审判工作一样单兵作战独立执行。法律对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如何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往往由同一执行员行使,出现了执行员在执行工作中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缺乏有效监督机制。 从横向来看同级法院执行机构之间关系松散、相互配合不够,纵向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机构缺乏制约机制,监督协调不够。
3、法制观念淡薄,地方保护依然存在
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向中共中央提交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分析指出: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有的地方和部门对一些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外地法院不得执行,甚至规定本地银行对外地法院冻结的款项不得协助划拨,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重重障碍。一部分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无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滥用权力,以权压法,非法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从而导致执行难。虽然报告提出至今已十年有余,但是问题依然没有杜绝。举例来说,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常常被要求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提供优质司法保障”,那么这是不是一种变换说辞的地方保护主义姿态呢?
在我国法治社会还任重道远的今天,人们普遍对法律缺乏信仰,现代法制观念淡漠。一些部门、组织、个人出于个人利益考量,不依法协助配合法院执行,甚至人为设置障碍。一些人视生效法律文书为儿戏,缺乏应有尊重,采取种种手段对抗法院执行工作,甚至暴力抗拒执行,对执行人员进行漫骂以至人身攻击。今年6月,广西梧州市发生了一起恶性暴力抗法事件,该市长洲区法院法官在执行工作过程中,竟然遭被执行人泼硫酸,导致6名干警被烧伤, 此等恶性事件着实让人感慨不已!
4、风险意识不足,执行工作压力过大
不管是在合同之债还是在侵权之债中,债权能否实现都是有一定风险的。当事人在民事交往过程中对交易对象、交易风险都应该有充分的风险意识,至于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相应的执行不能配套救济措施下文再论述。有些案件因被执行人根本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注定不能得到执行,债权难以兑现,而如果申请执行人在交易进行时多加谨慎、具备更强的交易失败的风险意识,或许这种结果可以避免。
也有些申请执行人认为自己叫了执行费后,法院应该一包到底负责将其债权执行到位,甚至认为法院已是债务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及流转状况不积极主动跟踪了解,静候法院执行结果。而一旦执行结果达不到其预期,就会采取指责、埋怨、信访、上访等种种手段向法院施加压力,导致社会舆论普遍“怪罪”法院不作为,引导大众将执行难归咎于暗存黑幕、司法腐败等等,执行工作不时成为负面舆论的焦点,执行工作的压力之大可想而知。
5、内部管理缺失,自身工作存在问题
从法院自身来看,在现实的执行工作中,影响执行工作进度,造成“执行难”问题还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一些执行人员素质不高,司法为民意识不强,用“执行难”来推卸责任,搪塞工作甚至以此为借口来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违法案,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使一些本应能及时执行的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还有一些执行人员责任心不强怕惹麻烦,消极怠工不作为;二是审判工作与执行工作脱节,兼顾不够。审判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重视财产保全的运用,注意健全财产保全手续,不给给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以可乘之机,在制定裁判文书时还应该考虑到案件被顺利执结的可能性;三是裁判文书的质量存在瑕疵。执行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生效的裁判文书质量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执行的法律文书增强说理性内容,能抵消被执行人抵触情绪,自觉配合执行; 四是队伍建设与群众期待仍有差距。必须承认的是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存在司法腐败行为,损坏了人民法官整体形象。当前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较为突出,执行力量不足,部份干警素质不高,物质装备较差,不能适应执行工作的需要。
三、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途径
如本文前面所讲,导致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那么解决执行难问题也必然是一个较为长期、繁杂的过程。如何解决执行难问题,本文将结合当事人和司法工作人员双重视角,从以下几个方面阐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途径。
(一)建立健全执行工作法律制度
目前,执行制度存在许多问题,漏洞较多,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缺乏监督制约机制,一定程度上导致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是执行法律不健全。 到目前为止,我国执行法律体系还相当不健全,执行方面的法律依据是民诉法的有限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而且《民事诉讼法》中规定执行工作的条幅相对有限。比如司法拍卖,进入执行程序的且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的案件中又有80%左右是不动产,而对于不动产主要是通过拍卖实现变现的,拍卖是整个执行程序的基础,但是法律对如此重要的环节却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民事诉讼法》是规定诉讼和审判的法律,执行制度比较多,内容丰富,单独出来对形成完整的强制执行法律体系较为有利。通过制定强制执行法律体系,完善执行工作各项制度,赋予法院更多的执行手段,建立更完善的执行运行机制,保障执行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利。
(二)用科学发展观指引执行工作
科学发展观作为党的指导思想,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导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执行法官对待执行当事人态度冷漠、语言简单粗暴,确实使当事人的心理再次受到伤害,这不是一名人民法官的应有品质。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具体到执行工作实际,当前的审判与执行工作脱节,是造成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加强二者的统筹协调有助于执行工作的良性开展。执行工作是以人员为中心而开展的,根据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对执行人员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牢固树立“三个至上”原则,用先进理念武装执行人员的头脑,有助于发挥执行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动性。提高执行队伍素质,增加执行人员编制,提高执行人员待遇,保证执行队伍稳定,是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带给我们的有益启示。
(三)构建长效机制规范执行工作
在任何一个系统中,机制都起着基础性的、根本的作用,机制的建立,一靠体制,二靠制度。为保证执行工作长期有效、稳定开展,我们必须构建长效机制规范执行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为了改变执行权过分集中的现状,避免执行权的滥用,有必要设立执行裁判权、执行实施权、执行监督权分离运行的机制 ,在执行机构内部明确各项权力的行使者,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制约;
2、赋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对执行程序瑕疵的异议权,即建立起执行救济制度,这是在强制执行行为侵害执行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时而设立的一种补救制度,能够为强制执行的受害人提供了补救的机会和方法,也为司法机关严肃执法,公正执行提供了保障;
3、构建征信机制,将不讲诚信、拒不履行的“老赖”通过报纸、电视、广播和因特网等媒体进行披露曝光,把他们不诚不信的面目暴露在社会公众面前,暴露在信贷、消费行业的面前,暴露在其合作伙伴、竞争对手的面前,利用法律、诚信和利益等多种手段促使这些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最终在社会上营造起“只有自动履行义务才是恢复诚信出路”的良好环境;
4、设立执行救助基金制度,对于确实因为被执行人无可供财产执行或被执行人长期下落不明,确保因被执行人侵权行为而陷入生活困境的申请执行人能够获得救助;
5、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对欠债不还的被执行人,将其信息上网公布,金融、工商、房管、出入境管理等部门限制其贷款、注册新公司、购置房产、出境等活动,限制其经济活动空间,促使其自动履行债务。
(四)采用刑事手段保障执行工作
我国刑法中有大量罪名能够保障或者间接保障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比如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碍公务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等等,加大妨碍执行工作犯罪打击力度, 有助于保障执行工作良性开展,以至解决“执行难”问题。而实际上,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分工负责,不可逾越权限。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发现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涉嫌上述犯罪妨碍执行,移送并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时,往往得不到配合,并且没有检察机关的介入此类案件也仍然难以得到处理,公检法在涉及关于执行工作犯罪时协助配合程度不够,往往导致被执行人有恃无恐,已经触犯法律得不到追究的尴尬局面。我认为,应对公检法在办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上述犯罪线索的处理作出明确规定,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加大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及其他妨碍执行工作犯罪的打击力度,彰显人民法院执行权威,优化执行环境。
(五)加强法律宣传营造舆论环境
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使社会各界对执行难有一个更清醒的认识,对执行不能和不能既是执行的案件给予解释说明,减轻社会各界对执行法官及其工作的误解。执行问题所牵涉的问题是方方面面的,非常复杂,只有实现公开监督,依靠社会公众的舆论力量,才能打破人情网、关系网,不断激发执行人员的良心与正义,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真正实现司法的效率与公正公平。通过对典型执行案件的宣传,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教育人们学法、懂法、守法、用法,达到执行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借助新闻媒体的力量,曝光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干预司法、干预审判的行为,使其不敢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开展。对及时自动履行判决的当事人要加以宣传表演,力求实现执法环境的好转。
(六)坚持党的领导实行综合治理
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依靠党的领导,在党的统一领导下借助多方面的力量,循序渐进的实现难题破解。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主动向当地党委、政法委和人大汇报执行工作,主动与当地政府沟通,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实行执行工作专项综合治理。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可以申请由当地党委、政法委牵头组成执行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可以包括纪委、宣传部、人大法工委、法院、检察院、房管、银行、民政、工商、海关等有光单位,建立起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支持、社会各界参与、法院主办的执行工作联动新格局,形成解决执行难的合力,营造良好的社会大环境,有效促进执行工作的发展。
四、结语
基于执行难问题产生原因的复杂性、广泛性,我们不应该想当然的以为问题很快就会得到解决,实际上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将会是一个长期而又艰难的过程,而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执行难”问题必将得到有效缓解。本文深入分析执行难问题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途径,希望能够一定程度上为破解执行难问题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