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只有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才能树立公民创造财富的信心,才能使公民具有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被肆意剥夺的安全感,才能为社会创造良好的投资及经济发展环境。而行政审判则是国家司法权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种制度保证,作为法院不仅要依法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而且要认真审查非诉执行案件的合法性,通过非诉执行案件的执行保护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合法权利,树立行政执法部门的权威。
一、非诉行政执行的概念及条件
非诉行政执行是行政行为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具体行政行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简要的说,非诉行政执行是法院依据行政机关的申请对该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当然,在实践中并不是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均可由法院执行,如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就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生效并且具有可执行的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且未履行义务。(5)申请人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
二、行政机关非诉执行申请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申请执行期限的把握不符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行诉法解释》)的规定,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应自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在我院审查的非诉执行申请中,有部分案件行政机关提出执行申请时,已逾上述申请期限,即已丧失了申请执行的条件。在此情况下,如行政机关本身不具备强制执行的资格,则其行政执法目的即不可能得以完全实现。
(二)执行申请书存在缺陷。1、由于部分行政机关用格式化的执行申请书,格式文本有时被生搬硬套,未能体现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功能。2、申请书对申请内容的填写不清或者不全。申请内容是界定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范围,应与被申请人尚未履行的应负义务相一致,本应填写清楚、全面,但有的申请书并没有写明申请内容。有的对被申请人已履行部分也未在申请书中予以注明或在被申请人原负义务中予以核减。3、有部分执行申请书上未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执行申请不严肃。
(三)行政机关提交的申请材料欠缺。根据《行诉法解释》行政机关在申请时应当提交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材料(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檔)及被申请人的住址与财产状况等材料。实践中行政机关对于证据材料并不重视,提交的不全面,给法院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带来困难。
三、行政机关作出并据以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主要表现在:
1、行政机关向行政行为相对人告知的救济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行为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不得少于60日,而有的行政机关依其部门法的规定只给予行政行为相对人15日或30日的申请复议期限。有的行政机关仅告知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而未明确告知起诉期限,极个别的甚至连诉权都未告知,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起诉期限只能从行政行为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计算,最长可给予自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二年的起诉期限,这必然会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效率。
2、有的行政决定书中未列明行政机关据以认定行政行为相对人违法事实的证据,有的虽有罗列但所列不全,造成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时,不能确定行政机关采用的证据范围,无法认定行政机关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行政机关确定行政行为相对人的履行期限不尽合理,有失公正,甚至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对于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行政处罚法》对罚款的缴纳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但仍有部分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给足行政行为相对人自收到决定书后15日的履行期限。有的行政决定书中不写明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即等于未向当事人设定义务。
4、适用程序不当,背离合法程序的公正价值。由于我国并未订立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对于行政执法中应遵循的程序只有《行政处罚法》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他只能在行政处罚中直接适用,对于行政征收等其它行政行为应遵循一种什么样的程序在引用上并不明确。然而立法上不明确并不表明行政机关可以无程序规则约束而任意作为,在行政执法上还要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
5、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不规范。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对处罚决定的送达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法律规定的送达有三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①法律文书委托当地干部转交,受委托的干部直接在送达回证上作为代收人签字不能视为行政机关已送达,必须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②适用留置送达时不能按要求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签字,且在送达回证上注明见证人身份及当事人拒收事由和日期不全。③公告送达是一种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以其它方式无法送达时,以公告形式经过一定期日推定视为送达的方式,其适用具有被动性。只能在特别情况下适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有的行政机关为图省事,不按规定在相关的报刊或场所刊登、张贴,导致给法院行政执行带来一些难题,也使一些应当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相对人逃避了法律责任。
四、应当采取的措施
出现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我们的法律宣传、法律培训等工作做的还不够。针对上述问题,我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应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学法制度,不断增强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在学习中不仅要学习本部门的业务知识,还要学习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方面的法律知识。
第二、充分发挥本部门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执法监督的作用,并为他们开展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法制机构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与指导,应贯穿于行政执法行为的整个过程,避免行政行为的某个阶段处于无法制监督的真空状态。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建立法制机构的,应尽快建立,并加强对法制机构的人员培训。
第三、建立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交流沟通的长效机制。人民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有必要开辟一条顺畅的信息交流信道,就司法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地进行交流沟通。对审查中发生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通过与政府法制机构的交流回馈至各职能部门,也可直接向相关部门直接沟通回馈。个性问题,可通过审查裁定、司法建议等方式向行政执法机关回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