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商城县法院对一起抢劫案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人李治阳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李治阳伙同陈福康、柳士广、胡杨(三人均已判刑)经预谋后,分骑两辆摩托车窜至商城县汪桥二中路口,趁学生夜自习放学之际,采取拦截、胁迫、殴打等方式抢走汪桥二中学生崔某等5人现金70余元。在被路过的学校老师发现后并追撵时,四人弃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民警抓获。本案现案犯陈某、柳某、胡某均已经商城县人民法院判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治阳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且其亲属主动为其缴纳了罚金,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遂作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