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8日,商城法院对固始县原党组成员卢某贪污、受贿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卢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在案扣押的赃款、赃物59.24万元依法没收、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5月至2009年4月,被告人卢某(男,48岁,副处级)利用担任固始县发改委主任、固始县政府党组成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物、现金及物资折款合计人民币75.24万元;2006年4月至6月份,被告人卢某利用主管固始县投资公司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固始县投资公司现金6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物、现金及物资折款合计人民币75.24万元,非法占有固始县投资公司现金6万元。其行为分别已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根据被告人卢某受贿、贪污的数额与情节,考虑到其归案后主动如实交待全部受贿和贪污事实,并退激部分赃款赃物,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