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保全的权利,规范诉讼保全工作,商城县法院推行诉讼保全结果告知制度,在依法采取诉讼保全后向当事人发送《诉讼保全结果及相关事项告知书》,实行“七告知”:
一是告知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他财产的情况;
二是告知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三是告知保全期限届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可能会发生生效裁判文书难以执行的法律后果;
四是告知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人认为需继续保全的,由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书面向法院提出续保申请;
五是告知若被申请人自动履行义务后,申请人应及时书面将被申请人履行情况告知法院并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以便法院尽快解除相关保全措施;
六是告知诉讼保全时所查封、扣押的财产的价值与该财产实际变现的价值可能存在差异;
七是告知若未按前四、五项规定办理,可能对相关当事人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