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刘福亮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刘福亮驾驶自己的自卸小货车去汽车修理店修理该车,刘福亮明知自己的自卸小货车车厢有自动下落的毛病,将车厢升起后,疏忽大意,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措施,致自卸车的车厢降落,造成正在车厢下面修车的修理员当场被砸身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福亮疏忽大意,造成一人死亡的后果,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已构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刘福亮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亲属,对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