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伐林木破坏森林资源 触犯法律被判刑又罚金
作者:孙治国 发布时间:2011-04-14 08:59:38
2011年2月28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谢友福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友福于2009年10月中旬,擅自雇请本村村民王世忠、王世贵等人对其秦河村茅湾组毛竹洼处自留山上的林木进行砍伐。经林业部门鉴定:共计砍伐活立木蓄积47.1103立方米。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友福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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