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城县人民法院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被告人黄治国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87年以来,被告人黄治国将一支“五四式”手枪及5发子弹放于其商城县汪桥镇河铺村柏树湾组家中保存。2010年11月份,该枪支及5发子弹被柳世阳、李华海、陈辉(三人均另案处理)从其家中偷走。2010年12月4日,商城县公安局民警在商城县河凤桥乡立新村雷小洼组李华稳家中将被盗的该支手枪及5发子弹查获。经信阳市公安局检验鉴定:黄治国所持有的枪支属于公安机关管制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治国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鉴于被告人黄治国在非法持有该枪支以及该枪支被盗期间并未实际使用,且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