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李国辉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2月20日凌晨1时许,李国辉因琐事与朱ⅹⅹ等人发生纠纷并厮打,在厮打中,李国辉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将朱ⅹⅹ的面部划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国辉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且致人轻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国辉能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国辉系初犯,对其可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