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枪支 依法被判管制
作者:蔡瑞明 许德俊 发布时间:2011-08-24 08:48:24
2011年8月20日,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高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正月以来,被告人高某一直保管、使用一支土铳及若干钢珠,未办理合法持枪手续。2011年7月5日,商城县公安局长竹园乡派出所接群众举报后在其家中将该土铳及钢珠查获。经信阳市公安局鉴定:该土铳(自制单管火药枪)属公安机关管制枪支。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高某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孙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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