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雷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0年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雷某购买王某(已判刑)等人盗得的一辆黑色海王星牌摩托车,同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雷某得知王某等人又盗得一辆黑色海王星牌摩托车,便用上次购买的赃车进行调换,合计支付购车款共计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发还失主。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雷某所购买的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脏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鉴于被告人雷某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退回并发还失主,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