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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婚”缺了解 “闪离”纠纷多

  发布时间:2012-03-10 17:41:58


    梅先生在与阚女士经过半个月的交往后举行婚礼,生活不到两月的时间,二人协商离婚。因财务纠纷,梅先生将阚女士诉至法院。近日,商城县人民法院已审结此案。

    2011年3月4日,原、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于同月15日举行结婚仪式并生活在一起。同年5月,双方发生矛盾,原告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经协商,被告同意解除,并于同年7月签订了由被告补偿原告5万元损失的协议。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同年12月,双方又补办了婚姻登记手续,但夫妻关系未得到改善。因财物纠纷,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被告履行补偿协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且双方都同意离婚,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补偿协议。

    轰轰烈烈的“闪婚”,终以离婚收场,且给两人的生活都带了难以言语的伤痛。婚姻大事非儿戏,进入“围城”一定要三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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