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某爱上网看警匪片,2011年底其在一次上网看警匪片后,仿警匪片蒙面持刀进入一商住两用房进行抢劫,抢劫未成反被店主刺伤。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蒋某某抢劫一案,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蒋某某,男,20岁,初中肄业,商城县人。
2011年11月1日22时许,被告人蒋某某携带砍刀、水果刀、木棍、透明胶带及头套等作案工具,骑摩托车窜至商城县河凤桥乡新街,持上述作案工具蒙面进入该街居民李某某、卢某某居住经营的便民超市,在二楼卧室内持刀威胁李、卢夫妇,并索要现金,遭到李、卢夫妇奋力反抗,被告人蒋某某被刺后逃走,其抢劫未遂。
11月3日,被告人蒋某某受伤后,在商城县人民医院治疗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蒋某某在实施抢劫时,因遭到被害人的反抗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庭审中能主动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