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黄某某,因父母外出务工缺乏管教,沉迷网络,后无钱上网而产生偷窃的念头,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未成年人黄某某盗窃一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被告人黄某某退赔失主李某某等经济损失28000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7月7日间,被告人黄某某分别窜至商城县汪桥镇、观庙乡、鲇鱼山乡、吴河乡、余集镇,盗窃10起,盗窃现金及财物共计28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兄妹三人,被告人排行老大,父母长期出打工,其兄妹三人以及叔父家的两个孩子都跟爷奶一块生活。被告人13、4岁即辍学在家,由于年龄太小,不能外出打工。爷奶年迈,且需要照看的孩子过多,无力对其管教,以致其常夜不归宿,有时在网吧睡,有时到同学家睡。被告人沉迷网络,后无钱上网而产生偷窃的念头,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被告人黄某某表示以后要改过自新,不再做违法的事情。被告人黄某某的父母忙于生计,疏于对孩子的管教,以致对孩子走上犯罪道路毫不知情。法庭开庭经多方通知,被告人的父亲才从打工地杭州赶回开庭,开完庭又要立即回到打工地,未能向法庭提供任何被告人能够获得监护、帮教的书面材料。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黄某某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虽系未成年人犯罪,但其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其家庭不具备监管条件,不宜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