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传统观念启示下,个别人为获取眼前暂时的经济利益,抱着侥幸的心理滥伐森林资源,触犯了我国的刑法,也受到了刑法的制裁。商城县农民杨传发超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潘道军负责收购、运输采伐的林木,二人的行为均受到了刑法的制裁。商城县人民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杨传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以非法运输、收购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潘道军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法院查明:被告人杨传发,男,67岁,小学文化程度。被告人潘道军,男,40岁,初中文化程度。二人均为商城县达权店乡农民。
2010年11月底,杨X(另案处理)办理了其承包的商城县达权店乡英窝村苏冲林场内采伐蓄积141.9立方米(材积92.2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尔后杨X安排其父被告人杨传发负责砍伐林木。后杨传发雇请该乡村民肖某、潘X、潘Y、潘Z等人砍伐。后经林业部门鉴定:实际采伐林木面积150.2亩,超采伐林木面积74.2亩,实际采伐蓄积402.103立方米(材积261.367立方米),超采伐证采伐林木蓄积260.203立方米。
2010年11月底,被告人潘道军与杨X商量将苏冲林场所砍伐的树木全部由潘道军负责收购、运输。后潘道军组织缪某、陈某、陈某某、何某、潘一X、潘二X、洪某等人将超伐的林木261.367立方米运至该乡梅河村粮管所院内存放再组织运走。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传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261.36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潘道军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滥伐的林木261.367立方米,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滥伐林木罪。鉴于两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无前科犯罪劣迹,系初犯,所在基层组织愿进行帮教,故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