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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枪支 领刑后悔莫及

  发布时间:2012-05-25 08:29:22


    肖某在河南、湖北两地非法买卖枪支,触犯我国的刑法,受到了刑法的制裁。商城法院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某,湖北省麻城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湖北省麻城市福田河镇双庙关村。

    2011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肖某将其持有的一支民用制式猎枪以300元钱的价格卖给河南省商城县长竹园乡村民洪某。之后不久,洪某因害怕将该枪退还给肖某。2011年8、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肖某又将该枪以700元钱的价格卖给湖北省麻城市黄土岗镇成家山村村民何某(绰号“满湘”、“满霞”,现在逃)。经信阳市公安局鉴定:被告人所卖枪支为12号民用制式猎枪,可以认定为枪支。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告人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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