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抢劫75元 四未成年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5-30 08:32:49


    商城县四名未成年人为不劳而获,在一中学宿舍抢劫学生75元人民币,他们也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被告人余某、熊某、何某、詹某,四人均为男性、未成年,均是河南省商城县人。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1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余某、熊某、何某、詹某经预谋到吴河中学找学生要钱,后四被告人翻墙窜至该校,伙同该校学生雷某、雷某某(二人均另案处理)、陈某(不满14周岁),先后进入303、304、401、404男生寝室内,采取脚踢、打耳光手段,强行向9名学生索要现金共75元,并造成被害人刘某、程某面部及头部受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程某损害程度均达不到轻伤标准。所抢现金被其一伙挥霍。2012年2月8日被告人熊某主动到商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庭根据本案四被告人为未成年人的情况,为教育、感化、挽救被告人,对四被告人的成长轨迹进行了法庭调查,并组织了法庭教育。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针对四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从法、理、情多个角度进行了教育。法庭对被告人的犯罪根源亦作了深刻的分析,并向被告人提出了悔过自新的人生道路。四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后悔,决心重新做人,遵纪守法,做对社会有益的公民。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熊某、何某、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四被告人在犯罪时均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本案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四被告人均适用减轻处罚。被告人熊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熊某一贯表现不良、不服家庭管教、居住社区评价较差,故不宜适用缓刑,故所提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余某、何某、詹某及其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上列三被告人系初犯,无前科犯罪劣迹,所在基层组织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故对三被告人均适用缓刑,对所提意见予以采纳。

    商城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判处被告人熊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判处被告人詹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