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商城县有四名年轻人却在人生最美年龄时,糟践自己,伤害了别人。法律也给了他们一个严厉的惩罚。
法院查明:李某,1992出生。张某,1993年出生。刘某,1987年出生。岳某,1994年出生。该四名男子均为河南省商城县人。
商城县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7月20日22时许,因胡某欠被告人李某钱未还,李某指使被告人张某跟随胡某索要,张某伙同“熊文”将胡某打伤,经法医鉴定属轻微伤;2011年8月28日凌晨1时许,在商城县一网吧,因感觉岳X说话不中听,被告人刘某伙同张某用竹条将岳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2011年8月28日凌震2时许,被告人李某、刘某等人在商城县城关镇吃烧烤时,李某提出路东面吃烧烤的李某上初中时与其有矛盾,李某、刘某遂带领被告人张某、岳某、刘Y、李Z、冯M、余N、余Q(五人均另案处理)等人持刀将李某以及与李某一起吃饭的敖某砍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敖敖某的损伤程度均属轻伤。
四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提出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城县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张某、刘某、岳某殴打岳X、李某、敖敖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所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李某、张某殴打胡某一起构成寻衅滋事的指控,定性不准,对该起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指控不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张某、刘某、岳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被告人张某、岳某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均可从轻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对四被告人均适用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