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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财应有道 侵财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6-29 08:57:22


    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取伪造工人工资表等手段,侵占公司财产,以为能谋取利益,却不知已将自己置于犯罪之地。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张某职务侵占罪一案。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男,1966年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商城县人。

    2010年以来,被告人张某在担任商城县某公司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采取伪造工人工资表等手段,骗取公司财产42733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亲属已向本院退出全部赃款,并已发还商城县北方实业有限公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条款正确,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自愿认罪,已退出全部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及两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意见,结合商城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张某审前社会调查并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监管的情况,且被告人张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及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商城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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