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少年因缺乏管教一时犯下错,伙同他人入户抢劫,后在家人的陪同下自首。日前,河南省商城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男,1997年6月出生,商城县人。2011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刘某伙同张某(已判刑)预谋到汪岗乡抢钱,后两人各持一把西瓜刀窜至汪岗乡涂某租住养猪场的房屋内,强行抢走其现金190余元。尔后又将涂停放在院内的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骑走(经商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电动车价值1340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之父张某某将该电动车及现金200元退还涂某。2012年4月8日刘某在其母贾某陪同下主动到商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法院在庭审中了解到:被告人作案时系初中在校学生,辍学后,其母因忙于生计,疏于对其子的管教,也缺少与其子的交流沟通。被告人由于没有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而走上犯罪道路。在庭审中,公诉人、辩护人从法、理、情各方面对被告人进行了教育,被告人亦认真反省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要痛改前非,遵纪守法,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其法定代理人也坦承了自己在教育方法、管理方式上存在的不足,并表示今后要配合政府、基层组织加强对其子的管教,同时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判处缓刑,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刘某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