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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酒不成起争执 致人死亡两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2-07-20 09:48:40


    2012年1月18日,家住商城县的余某、谢某和朋友一起喝酒,其间因劝酒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厮打,并致使被害人付某死亡。近日,河南省商城县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各判处被告人余某(1990年12月出生)、谢某(1989年1月出生)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1月18日下午6时许,商城县上石桥镇洪某请同学、朋友刘某、胡某、谢某、周某、刘某某及被告人余某、谢某到自家吃饭,约9时许,被害人付某及洪某、李某、吴某酒后也前往洪某家并一起吃饭,席间,余某因劝酒与付某发生争执并引起厮打,余某用空啤酒瓶对付某头顶部砸二次,致啤酒瓶当场破碎。后谢某又用空啤酒瓶对付某头顶部砸一下,致啤酒瓶当场破碎。9时30分许,付某到上石桥镇白塔集卫生院治伤后回家,次日下午付某在家中死亡。

    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付某系外力作用于头部致颅内出血死亡。2012年1月19日下午余某、谢某得知付某死讯后共同到商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余某及谢某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余某、谢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被告人余某、谢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两被告人亲属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对两被告人均适用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周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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