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四名未成年人因为没钱上网,竟然结伙抢劫,随后他们也因为自己的无知行为受到了刑罚的制裁。
2012年2月21日晚19时许,被告人洪某(1997年11月生)、李某(1995年6月生)、陆某(1998年1月生)、柳某(1996年10月生)因无钱上网,四人经预谋后,持木棒等工具在商城县李集乡街道政府广场,采取殴打和威胁的方式抢走刘某和施某现金共计25元及一盒黄色帝豪牌香烟。之后,四被告人又在该街道好莱坞网络家园内对施某、熊某等人进行殴打、威胁,继续向二人索要钱财,并致施某受伤。经商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施某损伤程度达不到轻伤标准。施某被抢后辍学。所得赃款赃物被四人挥霍。2012年2月23日,被告人柳某主动到商城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庭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告人的家庭环境、成长过程、生活状况、一贯表现等进行了调查,了解到:四名被告人的父母均长期在外打工,孩子留在家中与爷奶一起生活。老人对孩子过于溺爱,疏于管教,加之几名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而走上了犯罪道路。法庭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庭审中组织了对四名被告人的法庭教育。从法、理、情等方面对被告人进行了教育,对其犯罪原因进行了剖析,指出其行为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性,希望被告人在今后成长的道路上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各被告人均表示以后会一定自食其力,靠劳动创造财富。四名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均认为孩子走上犯罪道路,家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表示在以后的生活中,要切实尽到监管职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洪某、陆某、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均积极主动,均系主犯;犯罪时均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洪某、陆某、柳某在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对四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四名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柳某具有自首情节,其他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四名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请法庭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四名被告人均无犯罪前科,家庭具有帮教条件,符合社区矫正,对其均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对四名被告人适用了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500元的刑罚。